透過本公司整合性服務可協助貴公司解決下列問題✆諮詢專線:02-2242-8292
透過本公司整合性服務可協助貴公司解決下列問題✆諮詢專線:02-2242-8292
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,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,辦理健康管理、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。 勞工總人數在 200 人至 299 人者,自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;勞工總人數在 100 人至 199 人者,自109 年 1 月 1 日施行;勞工總人數在 50 人至 99 人者,自 111 年 1 月 1 日施行。
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,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,採取危害評估、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;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,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,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,並留存紀錄。
中央主管機關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卻逾期未改善者,將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!發生職業病者,將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!
本公司將依公司規模及執行需求進行報價,包含: